日前,市人大为加强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规定,出台了《邓州市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市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审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决算的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向主任会议报告。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财工委报送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作出是否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的决定。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当年十月底前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部门的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好、中差票决。市人大常委会财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